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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及提升本轄基層診所醫療服務品質,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擬定於112年4月至11月間至轄內診所進行實地督考,請院所配合督考相關事宜。
★依據醫療法第28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1次」。
★又依同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違反者,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檢附112年基層診所一般督考表及督考說明1份,請診所知悉,並請配合辦理。
★本縣18鄉鎮市衛生所如無醫療門診服務者,不適用本督考表。
★年度診所業務督導考核屬不定期實地督考,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於行前不另行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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