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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03-20 瀏覽:1596
  ‧自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

一、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調整,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未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 篩檢陽性民眾不需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 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COVID-19確定病例隔離治療期間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爰為配合前揭輕症 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免隔離、免通報措施,自本年3月20 日(含)起(以採檢日為準)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取消給付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各項醫令代碼,相關醫療費用(如診察費、藥事服務費、藥費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辦理,說明如下:
(一)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陽性並於期限內完成確診通報之COVID-19確診者,仍適用舊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居家照護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天措施。為利防治措施順利調整,提供7天相關作業緩衝期,爰前揭通報確診個案於居家照護隔離期間且就 醫日期為本年3月20日至26日期間之醫療照護費用,仍適用公費給付居家照護確診個案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
1、旨揭給付標準相關醫令代碼,包含「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E5209C)」、「高風險確診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E5202C)」、「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 (E5203C)」、「遠距診療費(E5204C)」、「居家送藥費(E5205C、E5206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E5208C)」等費用案件之申報與核付作業,均維 持現行方式辦理。
2、「高風險確診個案之遠距照護諮詢(E5202C)」應於個案確診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E5203C) 」應於口服抗病毒藥物調劑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且應確實依給付標準完成相關個案管理服務,始得申報該筆費用。
3、申報資料就醫日期請確實填寫開始提供服務的日期, 就醫日期晚於本年3月26日者一律不符合公務預算支付條件。
4、E5202C、E5203C及E5208C均為同個案同一病程之感染限申報1次,倘有重複申報案件以就醫日在先者予以給付,其他重複案件不予給付。
5、請醫療機構務必確認就診民眾符合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陽性並於期限內完成確診通報之COVID-19確診者身分,以維護機構相關費用之申報權益: (1)倘民眾持本年3月19日(含)以前之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就診,並由就診院所醫師評估通報為確診個案(通報採檢日期須為本年3月19日(含)以前),其通報確診當日及居家照護隔離治療期間(採檢陽性次日起5日內)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仍可由公務預 算支應並依旨揭給付標準相關醫令代碼給付。
(2)如民眾就診機構為非通報院所(如中醫院所、藥局或非協助該民眾評估通報確診之院所),建議請民眾出示「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隔離治療通知書」(紙本或電子版通知),以確認就診民眾為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COVID-19檢驗陽性且仍在隔離治療期間之確診病例。
(二)本年3月20日(含)以後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旨揭給付標準之各項醫令代碼,感染期間如有就醫需求,回歸全民健康保險實體診察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規定辦理。
三、配合前揭措施調整,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自本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
四、有關「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調整事宜將另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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