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國家C肝資料庫篩檢資訊更加完整,國健署鼓勵醫事機構將未曾上傳之C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或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檢驗結果補上傳。另,為提升成健C肝抗體陽性者轉介檢驗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進而發現C肝患者提供積極治療,亦針對成人預防保健C型肝炎抗體陽性者轉介檢驗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之醫療院所提供補助費用。
二、補助項目如下,並追溯自113/1/1起:
1. 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113/7/1(一)前完成補上傳下列檢驗結果:
(1)民國111年以前C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醫令代碼14051C),每案補助新臺幣(下同)30元。
(2)民國106年至112年12月31日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檢驗結果(醫令代碼12185C),每案補助50元。
(3) 檢驗結果上傳方式,請參照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上傳檢驗(查)結果、人工關節植入物資料及出院病歷摘要格式說明」。
〔路徑:健保署官網(https://www.nhi.gov.tw/)>健保服務>健保與就醫紀錄查詢>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含上傳格式)〕。
2.自113/1/1(一)起至114/12/31(三)止,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將成人預防保健C型肝炎抗體檢驗陽性個案(醫令代碼L1001C)依照「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上傳檢驗結果後,轉介執行C型肝炎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檢驗並上傳檢驗結果(醫令代碼12185C),抗體檢驗陽性並上傳檢驗結果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檢驗核醣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並上傳檢驗結果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各補助每案100元,兩者可為相同院所。
3.上揭補助後續由國健署比對健保資料後,由健保署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