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
密碼:
會議紀錄 會員討論 資料下載 特約廠商







 

 

 

 

 

 

 

 

首頁 > 公會簡介 > 組織章程
 
39.12.20. 會員大會通過
41.10.05.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42.12.12. 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54.03.07.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57.03.17.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59.03.15.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65.04.11.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71.03.07.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2.03.14. 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5.03.17. 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6.03.09.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2.03.16. 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03.21. 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苗栗縣醫師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組織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關於建議制訂衛生法令事項。
五、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七、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八、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十、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使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 八 條: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遵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第 十 條: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
二、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聾啞盲者。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違反醫師公約者。
二、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四、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醫師公會匯集登記規則者。前項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前條會員滯納會費達六個月以上,經二次限期催繳仍拒不繳納者,視為自動出會(即視同未加入公會),經理、監事會確定後,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前項理事、監事候選人得由理事會提參考名單列入選舉票,並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當選。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廿五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監事有左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廿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廿九條:本會依照全聯會規定人數選出全聯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事會推選之,其任期與全聯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卅一條: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五條: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以左列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特別捐。
四、資金之孽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卅七條:會員退會時既繳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九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制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360 苗栗市中正路433巷2-1號3樓 電話:886-37-326290 傳真:886-37-338050    最佳瀏覽解析度1280*1024
3F., No.2-1, Lane 433, Jhongjheng Rd., Miaoli City, Miaoli County 360, Taiwan (R.O.C.)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到上方